《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政策解读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对加速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企业技术改造是我国在工业发展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动我国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能力。山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技术改造工作,始终把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技术改造工作成效显著,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形势变化,技术改造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技术改造重要程度的认识有待提高、新形势下引导和促进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放管服”改革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等。
2011年以来,按照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省政府部署,根据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条例》。2017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今年以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咨询会,并在山东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草案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条例》回应了群众关切,凝聚了社会各界智慧。《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并把山东省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经验做法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对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山东制造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包括总则、技术改造推进、技术改造实施、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6条,针对企业技术改造的原则方向和重点领域、政府引导和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制度保障。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确立企业技术改造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实体经济作出了决策部署。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山东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在技术改造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主动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改革任务。二是《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技术改造三个结合的基本原则,即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与扩大优质增量供给相结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与发展壮大新动能相结合,以确保企业技术改造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契合新时期经济改革要求。三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技术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发展。”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规划时,更加注重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承担并履行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二)细化延伸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增强对技术改造方向的有效引导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领域。《条例》重点突出了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先进产能、实现绿色发展等方面内容: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第五项规定,“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第六项规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同时,《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应当注重向产业链协作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转变,推进新模式、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
(三)明确企业技术改造主体定位,“放管服”改革实现创新和突破
《条例》定位于引导促进,弱化管理约束方面的内容,着力为企业技术改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例》不仅进一步厘清了企业、政府、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企业技术改造中的角色定位,还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围绕“放管服”改革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降本减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并简化许可手续,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二是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属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许可目录清单以外的项目,企业在办理承诺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鉴于该项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项目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既保证该项制度改革的贯彻执行于法有据,同时为其留有调整和完善的空间。三是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项目,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未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的,不再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措施的实效
为解决企业技术改造中面临的融资难、用地难、人才短缺等实际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实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保障用地和落实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二是为呼应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难、方式单一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创新抵押质押模式、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探索实行差异化金融信贷方式,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三是为增强企业自我创新能力和技术改造的后劲,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完善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培养、培训制度,改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励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