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8年度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部署,实施《山东省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经研究,开始组织2018年度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较强技术支撑能力。企业已独立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了创新团队,或与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联合创新机制,具有明确的智能制造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三)有较强辅导培训能力。企业依托自身业务开展了一种以上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和应用,或已具有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能力并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通过自身项目的成功实施,已形成完善的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架构,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成熟的智能制造模式和经验,具备为相关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完善的智能制造培训体系,具有对外培训带动提升企业的系统服务能力。
(四)组建专业工程技术辅导团队。针对每一个带动提升企业(“N”)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工程技术辅导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向带动提升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直至项目完成。
(五)积极承担带动辅导责任和义务。标杆企业已经与带动提升企业共同制定了开展智能制造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并签订了带动提升辅导协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成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其基数与具体测算过程。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通过带动提升,带动提升企业在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每个被认定为标杆的企业3年内至少带动3家企业,愿意向本省企业提供参观学习机会,未能完成带动目标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我省已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企业满足第4、5款条件可确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通过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简称智能制造专项)责任企业优先推荐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带动提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带动提升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标杆企业无隶属关系或无相同法人的母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意愿、有能力、有资金实施智能制造。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二)2018年度全省标杆企业不超过10家。项目严格按照属地化进行申报和管理,各市结合本市企业智能制造水平和对外辅导能力,每个市推荐不超过3家在全国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智能制造企业。建议优先推荐在我省注册的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内企业、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经通过项目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牵头企业。
(三)标杆企业评审结果公布后,相关市经信委要加强对标杆企业的指导,引导帮助其切实承担起带动其它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最大程度地发挥好带动作用。省市财政应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和工业提质增效相关政策,对标杆企业给予奖励,“N”所在市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升级改造, 优先给予新一轮技术改造或智能制造专项支持。
各市要高度重视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并认真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于6月8日前将申报书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三份,含WORD和PDF电子版1份)和省财政厅(一式一份,含WORD和PDF电子版1份),逾期不予受理。
省经信委联系人:陈克全 杨霖
电话:0531—86901501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儒林
电话:0531-82669582
附件:1、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申报书模版
2、2018年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推荐2018年度山东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通知(鲁经信字〔2018〕58号)